第十一条
有效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筹备、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时候,负责下列工作:
(一)确定会议召开日期、日程;
(二)拟定会议议程草案、会议选举办法草案、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草案,提出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建议名单,提请代表大会审议;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通过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五)依照法定程序确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名单;
(六)决定对质询案的处理和将罢免案提请大会审议;
(七)提出各项决议、决定草案,提请代表大会审议和表决;
(八)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宪法宣誓;
(九)其他依法需要由主席团负责的事项。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