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第十条有效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