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章 技术权益第四十条有效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支付时限。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或者未约定奖励和报酬支付时限的,以转让、许可等方式转化科技成果取得转化收入的,应当在取得收入之日起六十日内支付奖励和报酬;以作价入股方式转化科技成果取得股权的,应当在股权登记或者变更时完成股权奖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