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章 技术权益第四十一条有效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资助的项目所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自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依法与本单位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协议实施转化。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在科技成果完成人提出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协议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无正当理由不与其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协议的,经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备案后,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自行组织实施转化。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