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政府设立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以市场委托或者政府采购方式取得的技术开发以及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收入,纳入单位财务管理,按照协议约定扣除经费支出后,对完成项目的科技人员给予不低于奖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的奖励。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