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六条有效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应当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兼职或者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义务。科技人员在离岗创业期间所承担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