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五条有效政府设立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的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离岗创办企业或者在其他组织兼职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离岗创业的,所在单位应当在三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保障离岗人员离岗期间的合法权益。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离岗期限的,经原批准单位同意,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