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章 技术权益第三十七条有效政府设立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科技人才培养与引进、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