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政府设立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国有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以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负责人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非法牟利的,不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的变化承担决策责任。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