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人才引进和培养政策措施,加大对前沿技术路线研究、技术需求分析、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技术营销、技术并购、知识产权运营等领域专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企业通过市场机制引进人才。公安、人社、住建、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引进人才的户籍、住房、子女就学等方面简化办理程序、提供办事便利。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