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建立并实行科技创新券制度,向企业发放科技创新券,支持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券用于购买科技成果和检验检测、研究开发设计、中间试验等服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统一的科技创新券使用平台,定期更新可以使用科技创新券结算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名录,简化科技创新券使用程序,提高科技创新券使用效益。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