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购买科技成果、技术入股等方式,承接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等单位的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对承接科技成果的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技术合同成交额或者技术入股出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