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教育、科学技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科学技术人员分类评价制度,完善评价标准,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情况、科研实际贡献等作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职务聘任和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主要考核其转化工作实绩。对转化业绩和贡献突出的科技人员,可以按规定优先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岗位评聘。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