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企业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投入、科技成果转化绩效和知识产权情况等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