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知识产权质押风险补偿机制,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用于引导鼓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设立政策性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风险补偿资金,建立科技融资担保和科技金融服务平台,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金融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保险费补助等方式,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符合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保险品种,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保险服务。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