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成果转化财政经费投入,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以及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用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和引导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开展成果转化相关活动。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