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二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协同创新,发挥对口援建省(市)的科技引导带动作用,利用援建省(市)科技、人才、管理等方面优势,推动省内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企业与援建省(市)各类创新主体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关系,拓宽合作领域和渠道,提升本省科技创新能力和科技成果转化水平。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