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支持自主创办或者引进科技服务机构,开展技术咨询、信息评估、成果推介、中试检测、交易经纪、融资担保等科技成果转化服务。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企业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服务机构。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