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采购、财政后补助、发布产业技术指导目录、示范推广等方式,对下列科技项目的技术开发、成果引进和转化予以支持:
(一)能够明显提高产业技术水平、经济效益或者形成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新能源、新材料以及生物、节能环保、大数据等新产业的;
(二)能够明显提高国家安全能力和公共安全水平的;
(三)能够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以及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应对气候变化和防灾减灾能力的;
(四)能够改善民生和提高公共健康水平的;
(五)能够促进现代农牧业或者农村牧区经济发展的;
(六)能够加快偏远地区、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