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将犬只尸体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或者进入市场交易的犬只未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明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