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即时清除犬只粪便的,由城乡管理部门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二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