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犬只进行免疫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处理,所需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并处一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