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犬只进行免疫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处理,所需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并处一千元罚款。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