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组织、参与“斗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二千元罚款;虐待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遗弃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领回或者将犬只送到公安机关犬只留检机构;拒不领回或者拒不将犬只送到公安机关犬只留检机构的,处五百元罚款。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