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犬只伤害他人后,养犬人不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或者未先行垫付医疗费用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注销犬只登记注册,并处三千元罚款。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