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域内饲养犬只未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未登记的,对单位处二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并没收犬只。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