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域内饲养犬只未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未登记的,对单位处二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并没收犬只。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