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场处五十元罚款:外出不束牵引带或者牵引带长度超过1.2米的;(二)携带犬只进入禁止场所的。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三次以上的,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罚款,并没收犬只。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