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场处五十元罚款:

外出不束牵引带或者牵引带长度超过1.2米的;

(二)携带犬只进入禁止场所的。

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三次以上的,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罚款,并没收犬只。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