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养犬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经市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开展犬只的收留、领养工作,收留、领养的犬只不得用于经营性活动。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