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三十七条有效流浪犬、养犬人送交的犬只、超过期限无人认领的犬只均视为无主犬只,经有关部门检疫合格后,可以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领养。犬只领养人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