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举办大型犬只展览、比赛、表演等活动的,犬只应当经农业农村部门检疫合格后,在活动举办的二十日前依法到举办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安全许可手续。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