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三十四条有效开办犬只养殖场、犬只交易市场,从事犬只诊疗、美容等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七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