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三十三条有效从事犬只诊疗、美容等经营活动的,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影响环境卫生。从事动物诊疗的人员应当具有兽医资格并经过执业登记注册。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