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三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犬只交易市场。犬只交易市场的选址应当远离城镇以及人员密集地区。进入交易市场的犬只,应当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明。禁止在犬只交易市场外销售犬只。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