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重点管理区域内犬只生育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三个月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转让他人饲养或者交由公安机关犬只留检机构收留。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