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养犬人放弃饲养犬只或者因不符合条件无法办理养犬登记的,应当将犬只转让他人饲养或者交由公安机关犬只留检机构收留。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