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八条有效养犬人放弃饲养犬只或者因不符合条件无法办理养犬登记的,应当将犬只转让他人饲养或者交由公安机关犬只留检机构收留。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