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六条有效禁止在楼道、通道、公寓、集体宿舍等公共空间饲养犬只。禁止组织、参与“斗犬”活动。禁止遗弃或者虐待犬只。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