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五条有效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公安机关发现犬只伤害他人或者接到犬只伤害他人报告的,应当对伤人犬只实施暂扣,并送至公安机关犬只留检机构进行检测。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