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养犬人住所、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住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

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到住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