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登记第十九条有效养犬人住所、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住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到住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