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登记第十六条有效每只犬第一年收取管理费五百元,从第二年起每只犬收取管理费一百元。饲养绝育犬只的,从犬只绝育的第二年起减半收取管理费。盲人饲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的,免收管理费。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