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公安派出所应当自收到养犬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注册犬只标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