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登记第十四条有效申请养犬登记,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到住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一)单位申请养犬的,持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犬只数量清单以及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二)个人申请养犬的,携带犬只并持养犬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以及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