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冶金矿产品生产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生产方式、开采范围、生产的矿种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颁发生产许可证的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冶金矿产品生产单位停办、关闭的,应当向原颁发生产许可证的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