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冶金矿产品生产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生产方式、开采范围、生产的矿种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颁发生产许可证的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冶金矿产品生产单位停办、关闭的,应当向原颁发生产许可证的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