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的,冶金矿产品生产单位应当于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原颁发生产许可证的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