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已废止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或者转让、租赁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