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事项,理顺信访与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和诉讼等制度的关系,畅通信访渠道,跟踪、督促和协调信访事项的办理。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