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十一条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旅游和文化、教育、交通运输、退役军人事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工作,推动、指导和监督本领域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