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物质资源的监督管理和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的其他有关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党史史志研究、档案等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有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