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