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与传承红色文化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损毁红色文化物质资源和歪曲、丑化、亵渎、否定沂蒙精神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