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与传承红色文化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损毁红色文化物质资源和歪曲、丑化、亵渎、否定沂蒙精神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