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项目建设和工程施工,造成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保护单位毁坏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