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修缮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保护单位过程中,明显改变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保护单位原状,损毁、改变主体结构及其附属设施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